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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员工退保业务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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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员工退保须知

一.办理程序
⒈办理条件
⑴员工按规定已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⑵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并拟离开深圳,不继续在深圳工作。
⑶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
⒉须提供的资料
⑴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⑵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⑶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3.办理程序
⑴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⑵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相关资料,静候叫号。
⑶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退保单据。
⑷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⑸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二.特别提示
⒈每月20号以后为社保托收时间,此时办理退(转)保业务可能会遇到当月保险金未到帐的情况,员工最好等保险金到帐后再来办理。(可通过社保网站和电话服务热线查询到帐情况)。
如员工原用人单位有一段时间欠缴费,也会出现这一时段保险金未到帐情况,员工应回到原单位查询清楚,以免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参保员工个人帐户上如有未到帐记录,员工又急于要求退(转)保时,须由员工作出书面声明:“本人自愿放弃XX年XX月前未到帐的社保个人帐户保险金。”并签名确认。手续齐全的,予以办理退(转)保手续。
2.为保护员工自身利益,建议非深户籍员工更换单位或暂时辞工时不要急于退保。确实要离开深圳时,户口所在地有社保接收机构的,把社保转回户口所在地;无社保接收机构的或确实已到退休年龄的再考虑退保。退(转)保时应由员工工作的最后一个缴费单位开退(转)保证明。
3.不管员工是否在深圳,是否继续缴费,在退(转)保前,员工个人帐户始终保留。同时,单位开出的退(转)保证明没有有效期限,员工可以在任何方便的时候前来办理。
4.退保应由参保员工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领。因客观情况确实须由他人代领的,应到公证机关办理代领相关社会保险金的委托公证书,并提供委托人、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的社保卡、单位证明。并由代领人亲自前来办理。
5.未将行政、组织关系调进深圳而户籍已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参加了社会保险,且现已在其他城市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申请结算在深圳缴交社保的个人帐户金额,须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内地的退休证(均需留复印件)、深圳用人单位证明等前来办理。

非深户员工转保须知
一.办理程序
⒈办理条件
⑴员工按规定已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⑵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并拟离开深圳,不继续在深圳工作。
⑶可由员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2.转保需提供的资料
⑴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⑵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⑶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⑷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⑸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需注明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⑹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单位的公章或人事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有医疗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
⑴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⑵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相关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⑶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保单据。
⑷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单据上签名并按指模,并注明联系电话。
⑸员工应转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保人须到财务窗口领取转移单据。
如转保员工个人帐户还有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二.特别提示
转保原则上是将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转移到员工户口所在地。如果员工持有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社保机构接收函,并自愿承担转保过程中的风险时,我中心也可按员工要求将社会保险转移到指定的城市。
由于目前各地社保机构无法接收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这两项余额不能转移,只能转存入员工个人银行帐户。

深圳市户籍员工调离本市转移社会保险金须知
一.办理程序
⒈办理条件
⑴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⑵员工已按规定办理调出或户口迁移手续。
⑶员工本人前来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⒉须提供的资料
⑴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⑵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要提交一份转保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失业人员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⑶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⑷《调动通知书》及《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等。
⑸如员工调离深圳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原深圳市身份证、《调动通知书》、《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等资料的,可持异地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新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及所属地派出所证明前来办理。
⑹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⑺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⑻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⑼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单位的公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有医疗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份。

⒊办理程序
⑴员工或代办人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⑵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⑶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移社会保险金单据。
⑷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注明联系电话。
⑸到财务窗口领取养老保险转出单据,养老帐户金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⑹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二.特别提示
1.深圳户籍人员以个人缴费形式缴交社保的,在办理转保业务时,必须到相应社保个人窗口结清当月生成台帐的保险金,否则无法办理转保业务。
2.员工因工作需要户籍从深圳迁往其它城市或地区(包括户籍已迁走读博、研的员工),凡经调入地区社会保险部门开具不予接收证明,并经本人书面承诺(如:“本人因工作需要从深圳调往XX省XX市XX单位,户口已办理迁移入户手续。由于当地社保部门原因不予接收社保金,现要求退保。如因退保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留签名和指模后,提供相关证件予以办理退保手续。
3.调离我市(含出国)的深户员工,若新旧档案未做合并的,应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做合并处理,再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若1992年8月1日前后参保资料不一致,需先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档案室(彩田南路社保大厦)查证参保记录,并将查证结果(参保记录复印件)连同单位证明、进深圳时的调令、户口簿等资料交与中心技术保障部予以更正,才能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

深圳市户籍企业员工结算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办理程序
⒈办理条件
⑴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⑵员工已购房。
⑶员工本人前来办理。
⒉须提供的资料
⑴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结算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⑵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失业人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须提供一份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
⑶员工购房证明的原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如果购房资料原件显示业主姓名为员工配偶的,员工还须携带结婚证原件。
⑷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⑸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⒊办理程序
⑴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⑵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⑶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住房公积金结算单据。
⑷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⑸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二.特别提示
1.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员工曾更换单位,则单位证明应由目前为本人缴交社会保险的单位提供,而不是由原来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
2.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员工持内地其他城市(地区)的购房手续视为有效。



深圳市户籍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
结算社会保险金须知
一. 办理程序
⒈办理条件
⑴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⑵已办理好出国(境)定居手续。
⑶已注销深圳户籍。
⑷员工本人前来办理。
⒉须提供的资料
⑴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结算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退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⑵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须提交一份退保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失业人员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一份。
⑶深圳户籍注销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本(交验原件,留复印件2份)。
⑷出示个人原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⑸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⑹出国定居证明、现居住国(境)的身份证明、护照等(交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⒊办理程序
⑴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⑵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⑶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结算单据。
⑷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⑸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二.特别提示
持“外国绿卡”(特指可长期居住在某一国家,但未入该国国籍,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深户员工,若尚未办理深圳户口注销手续但强烈要求结算社保个人帐户的,须由员工本人书面声明(如“本人已移居国(境)外,有资格享受X国(境)的社会保险待遇。现要求退出国内(深圳)的社保个人帐户积累额。因此引起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本人负责”)并签名和留指模。经办理上述手续后予以结算。

深圳经济特区员工因工死亡结算社会保险金须知
一. 办理程序
⒈办理条件
⑴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⑵员工属因工死亡并持有《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
⒉须提供的资料
⑴死亡员工所在用人单位证明一份(需明确死亡员工与代领人的关系,证明上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⑵证明死亡员工和代领人继承关系的文书,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⑶《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⑷死亡员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各2份)。
⑸死亡员工的《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⒊办理程序
⑴代领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取号排队。
⑵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⑶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社会保险金结算单据。
⑷代领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⑸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二.特别提示
员工非因公死亡在相应社保养老部门结算。但下述情况除外:死亡后不按国家规定火葬而是土葬的,应到相应社保养老部门出具证明,连同死亡员工其它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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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来源,广东123知识堂:http://www.guangdong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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